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第四十四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非公共载体,是指企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具有使用权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所称公共载体,是指非公共载体之外的其他属国有或者城镇集体所有的载体。本条例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