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抽样取证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拒绝配合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作好记录,注明情况。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