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抽样取证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拒绝配合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作好记录,注明情况。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