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被检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一)按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人和有关人员;
(二)查阅、复制、收集有关的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等资料;
(三)用照像、录音、录像等手段取得所需的证明材料;
(四)进入产品存放现场和仓库检查产品。
行政执法人员对生产者、销售者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