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七条有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中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应当移交给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