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以假充真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不得支持、包庇、纵容生产、销售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产品,并不得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场所、资金、物品等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