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2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