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给予警告;逾期不整改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劳动用工规章制度或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二)未建立职工名册的或职工名册项目内容不齐全的;(三)未建立工资支付表册的。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2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