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章 职责与管辖第十五条有效用人单位和劳动中介与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拒绝、阻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执行公务;(二)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有关证据;(三)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2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