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在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各项详细规划,分别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照规定报批后实施。依法制定的城镇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修改和废止。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