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及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其他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城镇规划区,是指城镇建成区及城镇发展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城镇管理,是指对城镇规划、建设、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市场和交通秩序等的管理。

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