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设立寄宿制学校(班),办好民族中学和民族小学,保障就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

在不通晓汉语文的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学校,可以使用双语教学。

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