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民族教育条例第三条已废止自治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民族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重点扶持鄂伦春族及其他少数民族的教育。自治旗人民政府根据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保障少数民族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和继续教育,与自治旗教育事业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26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