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民族教育,是指自治旗行政区域内,对鄂伦春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实施的以学校教育为主,以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和传承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为基本内容的各级各类教育。

本条例所称民族学校是指公办的民族幼儿园、民族小学、民族中学、民族职业技术学校等以少数民族公民为主要教育对象的民族教育单位。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