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构及服务网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为受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