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家庭,区、县民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其在三个月内将户口迁至居住地。符合户口迁移规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迁的,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