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机关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人口及收入变化情况进行定期核查,及时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每三个月核查一次。

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管理机关核销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