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民政部门应当自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审批手续,但是依照本条例公示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经区、县民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办结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