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民政部门应当自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审批手续,但是依照本条例公示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经区、县民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办结审批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