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对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