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占用道路、公共场所修车,销售假冒伪劣配件以及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