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正执法,公开办事制度,公示其执法主体、依据、程序、结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