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废止

为加强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规范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维护机动车托修、承修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促进行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