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单位不认真履行自己职责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