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供水、取水设施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城市供水、取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水源井、净水厂、输配水管道、地表水取水口、构筑物、建筑物、取水泵、输配水管网及专用供电、通讯线路、检查井、闸门井、消火栓、计量表具、护管涵洞、测试点及其附属设施。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