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装载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经过城市道路设施时,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过。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时,需要采取桥梁加固保护措施的,车主或者货主应当承担桥梁加固所需费用。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