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各区(市)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发展改革、科技、公安、商务、工商、质监、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专利保护一般规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