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对在农村机电提灌的建设、管理、保护和抗旱救灾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