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