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一)购置、转让大于3. 75千瓦农村机电提灌设备未注册登记并投入使用的;(二)侵占或者无偿调拨农村机电提灌站资产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