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购置、转让大于3. 75千瓦农村机电提灌设备未注册登记并投入使用的;

(二)侵占或者无偿调拨农村机电提灌站资产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