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出售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配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开具的有关证明,废旧物资收购单位应当验证收购。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出售、收购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配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