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四章 提灌设施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出售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配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开具的有关证明,废旧物资收购单位应当验证收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出售、收购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配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