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四章 提灌设施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国有农村机电提灌站的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设置的农村机电提灌站负责管护。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农村机电提灌站,由其投资建设者负责管护,并接受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的指导。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