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二章 提灌设施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农村机电提灌实行国家、集体、个体经营和联合经营等多种经营形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村机电提灌用电实行优惠。在安排用电指标时,应当保证农村机电提灌用电的适当比例,优先保证农村机电提灌用电。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