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航务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水路运输,航道、港口管理,港航监督,船舶检验和水路交通规费稽征等职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