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和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船舶制造、检验,航道、港口建设管理及其他从事与水路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