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六条有效航道的建设、开发和利用应当符合航道发展规划。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与河道流域综合规划和交通战备综合规划相互协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