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华侨投资企业较集中的地区,可以依法成立华侨投资者协会。华侨投资者协会的合法权益以及按照章程所进行的合法活动,受法律保护。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