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侨投资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对华侨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另立名目、标准和重复收费。任何机关、单位不得在人、财、物方面向华侨投资企业摊派,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华侨投资企业参加各类培训、评比、鉴定、考核、赞助、捐献财物等活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