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对华侨投资企业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有权执法的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执法人员必须向被检查企业出示执法证件。对于未出示执法证件的,华侨投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