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侨投资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对华侨投资企业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有权执法的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执法人员必须向被检查企业出示执法证件。对于未出示执法证件的,华侨投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