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制定科学技术进步的发展规划,确定重大科学技术项目和与科学技术相关的重大项目,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