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等制度,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激励和保护科学技术创新。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