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科学技术交流合作第四十三条有效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向社会开放共享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科学技术文献、科学技术报告等科学技术资源。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提供科学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