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组织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支持发展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区域创新体系,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