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二十五条有效本市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参与项目合作。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从事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或者离岗创业等活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可以设置创新型岗位,引进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创新人才兼职参与事业单位的教学和科研活动。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