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普及、科学技术交流合作以及相关管理服务等活动。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