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企业科学技术进步第十二条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参与制定重大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支持企业牵头组织实施产业目标明确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