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负责本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发改、经信、财政、人社、工商、质监、城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客运出租汽车有关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