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规范有序、安全运营、方便群众的原则。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信文明、优质服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推行公司化经营、员工制管理,鼓励集约化、品牌化发展。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