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行驶里程、时间计费的小型客运汽车。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