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