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变更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变更已经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